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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违法警察也是“报警”

来源:邓复华精选集 作者:邓复华 时间:2018-10-14

特别提示:投诉违法警察也是“报警”  

2012-04-13 | 分类:言论杂谈

 

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,全国各地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,为了适应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,提高公安机关接处警的快速反应能力,便于人民群众紧急报警、求助和投诉,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,将原为盗(匪)警电话的“110”,逐步扩大其职能,拓宽其服务范围,建立了“110”报警服务台,开展“110”报警服务工作。 

与此同时,为了让人民群众有效地监督公安队伍中的不法分子,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干脆把对警察的投诉和报“匪警”搁在“110”同一条电话线上。其具体的运作模式是:人民群众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有滥用职权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等违法违纪或者失职渎职的行为时,可以直接拨打“110”电话进行监督投诉。这一模式不仅可以有效地遏制公安机关自身的腐败现象,也意味着一种对事物“等级”的评价:一个社会公共安全机关的违法和失职,其危险性和危害程度不亚于流氓匪徒,应该紧急“报警”。

众所周知,军队、监狱、法院、警察被称之为“国家机器”。所谓“机器”二字,其喻意为“硬”和强制力。但警察与军队、监狱、法院又有所不同,是一种最接近于普通人群的强制力。一个人、一件事,没到法院,没进监狱,就可能先遇到警察了。国家的强制力,也应该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,否则难以保证其公正地行使。所以警察被《人民警察法》管着,警察受法律和纪律的约束。但是警察权的行使与其他国家机器公权力不同,在程序和具体使用上“自由裁量”的程度更大。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孟德斯鸠在《论法的精神》一书中说:“在警政的实施上,惩罚者与其说是法律,毋宁说是官吏。在犯罪的审判上,惩罚者与其说是官吏,毋宁说是法律。警察的事务是时时刻刻发生的事情,通常问题很小,几乎不需要什么手续、形式。警察的行动必须迅速。”正是由于这种职责分工和规律上的特点,使得警察权一旦被滥用,对民众造成的伤害比其他国家机关可能更大、更频繁。

据了解,近年来,公安队伍中滥用职权,以权谋私和不作为、乱作为的现象十分严重,有些民警干脆将警察权寻租出去,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,参与走私、护私和贩毒活动,甚至沦落为黑恶势力的私人工具和私家保镖。在一些地方,在执法办案和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,尤其是缉私、缉毒、车辆管理、出入境管理、特种行业管理等部门执法不严,执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等问题屡禁不止,一些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,非法插手经济纠纷,甚至非法扣押、拘禁人质,利用执法权力替人追款讨债,利用公权力为少数不法分子服务,审讯时重口供、轻证据,把刑讯逼供作为办案捷径,结果致人伤亡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。

由此可见,警察权的滥用,就是执法者违法犯法,必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,是对中国法治的最大威胁,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。警察权的滥用,对于人民群众来说,对于公共安全的侵害而言,真是无异于“匪”。为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,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,报这样的“警”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低于报“匪警”。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处于警察滥用权力的危险和威胁时,通过拨打“110“电话随时发出这样的“警报”,是人民群众寻求保护的需要和权利。所以,一些地方的“110”同时具备人民群众投诉警察的职能,这是合乎法理和情理的选择,而决不是用错了“线”。

 向警察投诉警察,像报“匪警” 那样报“警警”,能否切实可行,其前提条件是,既要看人民群众的信任程度,更要看人民警察在理性和情感上的认同。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有制度和法律做保障,确保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群众投诉警察的报警后,就象接到“匪警”那样迅速及时认真处理。

 

责任编辑:碧 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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